不是灵活就业人员是什么意思?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区别?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和弹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没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没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相关延伸: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多样化经济模式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这个群体不断壮大,急需社会保障的覆盖,虽然国家期出台了相关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以下就介绍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局限

法律法规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国家现行尚未做规定,各地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一,而且只涵盖灵活就业群体中的某一部分人员,多为个体从业人员,且落实情况不够理想。

现行参保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全省及至全国统一政策;二是15年缴费年限偏低;三是缴费基数与待遇脱节,导致选低不选高。

(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状况使灵活就业人员不敢奢望社会保险

在我国劳动力供远大于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国情面前,劳动者从求职到就业一直处于弱者地位。灵活就业群体失业保险的缺失又加剧了对失业的无奈以及对老板的依附与屈从。

他们以获得劳动报酬为主要目标,加上对参保制度知之甚少,结果往往只要求工资而不要求社会保险,勉强实现再就业。在签合同时和就业中,不知道该如何要求或争取社会保险待遇,也不知如何在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相关事宜。

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区别?

法律分析:私营单位: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非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