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的认定标准 吃空饷什么意思?

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被认定为吃空饷: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