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被公司告知无法同工同酬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人,在井下采煤支架工作不到一年时间,之后转为地面清洁工作。当我向公司索要清洁工作期间的安全绩效奖金时,公司拒绝支付。”3月30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了解到一起劳动争议案,因煤矿工人段某不是公司在册正式员工,只是劳务派遣工,被公司告知无法同工同酬。对此,段某将企业告上法庭。

记者采访了解到,段某分别于2017、2018年同陕西榆林某人力资源公司、新疆伊犁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次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被派往新疆伊犁某煤业公司工作。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段某在井下采煤,后因在体检中发现双肺多发小结节而停止工作进行治疗。2018年7月30日之后,他开始从事地面清洁工作,至今未享受到该煤业公司的安全绩效奖金等奖励。

与公司协调无果,段某向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煤矿属于高危险行业,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应当与正式在册员工一样同工同酬,享受安全绩效奖励。”段某说。

煤业公司则表示,公司有文件明文规定,安全绩效奖金等奖励的享受主体是公司的正式在册员工,且公司与段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段某无理由要求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并享受相同奖励。

对此,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新疆伊犁某煤业公司向段某返还2017年工资差额49.97元,驳回段某要求享受安全绩效奖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新疆伊犁某煤业公司返还段某2017年工资差额49.97元;煤业公司向段某支付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安全绩效奖23550元。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认为,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是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履行了自己劳动职责,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效益,说明劳动者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了贡献,应有获得同等奖励的权利。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与正式在册员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问题,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费用、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等方面应当同工同酬。安全绩效奖属于奖励工资,属于同工同酬的范围,公司应当向段某发放。公司只向其在册职工发放安全绩效奖,显然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 记者吴铎思 )